(1) 禁止陳列、販賣、搬運、寄藏依法禁止捕獵、採取之動植物、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。
(2) 禁止攜帶獵槍、索、網、夾、籠、電瓶、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、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。
(3) 禁止任意設立攤位、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。
(4) 禁止填土、整地或傾棄土石。
(5)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、墳墓或張貼廣告、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、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。
(6) 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、營火、野炊、烤肉、滑草、游泳、溯溪、攀岩、露營、搭設棚帳、播放或使用鳴器、操作遙控機具(線)等活動。
(7)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、保麗龍、塑膠製品、金屬製品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。
(8) 禁止於園區內燃放鞭炮、煙火、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。
(9) 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。
(10) 禁止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。
(11) 禁止棄養、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。
(12) 禁止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,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。
(13)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、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(公路沿線除外)。
(14) 進出生態保護區,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、行程及宿營地點。但為避免緊急危難,不在此限。
(15) 禁止擅自進入本園區未開放之步道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。
(16) 未經核准,禁止設置紀念碑(牌),或其他紀念性設施。
(17) 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。